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区,可以鼓励自行组建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就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