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并签订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