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八条有效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分类标准、投放规则等内容。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