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