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设集无害化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件垃圾拆解、有害垃圾处理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