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