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