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推诿管理职责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