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