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携带外出。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