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续签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