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具有固定独户居所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