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具有固定独户居所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