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