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