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二)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三)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查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六)对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等,在印发前进行法律审核;
(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