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第三十二条有效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五日以内将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