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