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章 会议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五)表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