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由分管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