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章 会议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