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章 会议制度第十一条有效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