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眼角膜捐献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眼角膜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泄露捐献人、接受眼角膜移植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病历资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