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接收眼角膜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眼科诊疗科目登记,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