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眼角膜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捐献眼角膜应当通过国家人体捐献眼角膜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眼角膜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眼角膜分配系统外擅自获取或者分配捐献眼角膜。

眼角膜捐献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眼角膜移植的,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