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