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和方式停放。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地、盲道、救护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