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