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护,保持整洁。护栏、指示牌、信号灯、标志、标线、照明、监控以及候车亭等道路公共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