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废弃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