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施工、装饰装修、城市道路运输、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养护作业、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