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商铺门店经营者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