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