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