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通知报备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