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