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