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一条有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