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演习。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鼓励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