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维护资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