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临时变更、取消旅客班轮运输班期、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票、换票等服务工作,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