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第二十六条有效渡口运营人应当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发现渡船超定额载客、载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禁止渡船驶离渡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