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