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
(二)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三)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
(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