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其计量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