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