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