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