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