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贸易计量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购买者对量值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计量;具备重新计量条件的,经营者应当重新计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