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贸易计量第二十条有效以商品或者服务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计量的准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