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以及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等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增加防护设施、维修更新设备等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